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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東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業利潤或需承擔的企業虧損。每股收益通常被用來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衡量普通股的獲利水平及投資風險,是投資者、債權人等信息使用者據以評價企業盈利能力、預測企業成長潛力、進而做出相關經濟決策的一項重要的財務指標之一?!镀髽I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以下簡稱每股收益準則)規范了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列報要求。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兩類?;久抗墒找媸前凑諝w屬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的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定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以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計算的每股收益?;久抗墒找鎯H考慮當期實際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列報主要是為了避免每股收益虛增可能帶來的信息誤導。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已公開交易的企業,以及正處于公開發行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過程中的企業,應當計算每股收益指標,并在招股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中期財務報告等公開披露信息中予以列報。每股收益的計算以及相關信息的列報應當嚴格遵循每股收益準則的規定。
企業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每股收益準則僅要求其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每股收益,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予以列報;與合并財務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財務報表中不要求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如果企業自行選擇列報的,應以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每股收益,并在其個別財務報表中予以列報。
本章著重解決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列報問題。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慮當期實際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當期實際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確定。
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分子為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即企業當期實現的可供普通股股東分配的凈利潤或應由普通股股東分擔的凈虧損金額。發生虧損的企業,每股收益以負數列示。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的每股收益,分子應當是歸屬于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合并凈利潤,即扣減少數股東損益后的余額。與合并財務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財務報表中企業自行選擇列報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的每股收益,分子應當是歸屬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
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分母為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數加權平均數,即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根據當期新發行或回購的普通股股數與相應時間權數的乘積進行調整后的股數。其中,作為權數的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通常按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如按月數計算。公司庫存股不屬于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且無權參與利潤分配,應當在計算分母時扣除。
【例35-1】某公司按月數計算每股收益的時間權數。20X7年期初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為20000萬股;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
20000x12/12+10800x10/12-4800x1/12=28600(萬股)
或者20000x2/12+30800x9/12+26000x1/12=28600(萬股)
基本每股收益=6500/28000=0.23(元)
新發行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發行合同的具體條款,從應收對價之日起計算確定。一般情況下,應收對價之日即為股票發行日;但在一些特定發行情況下,兩個日期可能并不一致,企業應當以應收對價之日為準。例如,企業購買一項資產,并以未來將發行的一定普通股股份作為支付對價,那么這部分普通股股數應當自資產確認之日起計入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企業合并中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何時計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新增分段)(1)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自購買日起取得對被購買方的實際控制權。被購買方在購買日以前實現的凈利潤包含在合并成本中,購買方能夠真正控制和享有的被購買方凈利潤應當從購買日起計算,也就是說,自購買日起購買方才將被購買方的收入、費用和利潤并入其利潤表中。由于計算每股收益時分母普通股股數與分子凈利潤的口徑應當保持一致,因此,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也應當從購買日起計算。
(新增分段)(2)對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從最終控制方角度看,視同合并后形成的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的報告主體在以前期間就一直存在,合并后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的報告主體的留存收益包括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實現凈利潤的累積金額。因此,與分子凈利潤口徑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也應當視同列報最早期間期初就已發行在外,計入各列報期間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例35-2】A公司和B公司分別為S公司控制下的兩家全資子公司。20X7年6月30日,A公司自母公司S公司處取得B公司100%的股權,合并后B公司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為驚醒該項企業合并,A公司向B公司的股東定向增發8000萬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為1元)。該項合并中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為S公司最終控制,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假定A公司和B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相同,兩家公司在合并前未發生任何交易,合并前A公司旗下沒有子公司。A公司20X6年度凈利潤為6400萬元,B公司20X6年度凈利潤為800萬元;A公司20X7年度合并凈利潤為8400萬元,其中包括被合并方B公司在合并前實現的凈利潤760萬元。合并前A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為32000萬股,假定除企業合并過程中定向增發股票外股數未發生其他變動。20X7年度A公司比較利潤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如下:
20X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8400/(32000+8000)=0.21(元)
20X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400+800)/(32000+8000)=0.18(元)
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復雜股權結構的公司,除了應當按照上述第二節要求計算和列報基本每股收益外,還應當同時根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影響計算和列報稀釋每股收益。
企業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考慮稀釋潛在普通股以及對分子和分母調整因素的影響。
(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
潛在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后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國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潛在普通股通常對每股收益具有稀釋的可能性。比如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潛在普通股,具有稀釋每股收益的可能性,不是在實際轉換時,而是在其存在期間具有稀釋的可能性。等到實際轉換時,就變成對基本每股收益的影響,而不是對稀釋每股收益的影響。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對于虧損企業而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假定當期轉換為普通股,將會增加企業每股虧損的金額。如果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將增加每股收益或降低每股虧損的金額,則表明該潛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釋性,而是具有反稀釋性,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不應予以考慮。例如,某上市公司20X7年度虧損,基本每股收益為每股虧損2元,考慮到該公司年初發行了一批認股權證,假定該批認股權證與發行日即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導致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增加,在虧損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公司每股虧損減少為每股虧損1元,這種情況下,認股權證實際上產生了反稀釋作用,在實際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不應當考慮認股權證的影響。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潛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釋性的判斷標準是看其對持續經營每股收益的影響;也就是說,假定潛在普通股當期轉換為普通股,如果會減少持續經營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續經營每股虧損,表明具有稀釋性,否則,具有反稀釋性。一般情況下,每股收益是按照企業當期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全部凈利潤計算而得;但如果企業存在終止經營的情況,應當按照扣除終止經營凈利潤以后的當期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持續經營凈利潤進行計算。
(二)分子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潛在普通股一旦假定轉換成普通股,與之相關的利息費用將不再發生,原本已從企業利潤中扣除的費用應當加回來,從而增加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因此,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這一因素一般作為一項調增因素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最常見的例子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息。(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潛在普通股假定轉換成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除了直接導致當期凈利潤發生變化的調整因素外,還應當考慮一些隨之而來的間接影響因素。例如,實行利潤分享和獎金計劃的企業,假定潛在普通股轉換成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相關利息費用的減少將導致企業利潤的增加,進而導致職工利潤分享計劃相關費用的增加,對此,也應當作為一項調減因素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即按照稅后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對于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僅需調整屬于金融負債部分的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
【例35-3】某上市公司于20X7年1月1日按面值發行25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固定利率為2%,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后18個月以后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和權益成份的分拆,且債券票面利率等于實際利率。按照公司利潤分享計劃約定,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當年稅前利潤的1%領取獎金報酬。該公司20X7年度稅前利潤為18000萬元,稅后凈利潤為13500萬元。
為計算稀釋每股收益,分子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應調整的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是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期初轉換為普通股而減少的利息費用,二是由此增加利潤所導致的支付高管人員獎金的增加。
稅后凈利潤 13500
加:減少的利息費用(25000x2%) 500
減:相關所得稅影響(500x25%) (125)
減:增加的高管人員獎金(500x1%) (50)
加:相關所得稅影響(50x25%) 12.5
稀釋每股收益計算中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 13837.5
(三)分母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潛在普通股的條件確定。當存在不止一種轉換基礎時,應當假定會采取從潛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轉換率或執行價格。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按照其發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當期被注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當期發行在外的時間加權平均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當期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從當期期初至轉換日(或行權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從轉換日(或行權日)起所轉換的普通股則計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對于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采用假設轉換法判斷其稀釋性,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首先,假設這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即已轉換成普通股,從而一方面增加了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另一方面節約了公司債券的利息費用,增加了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然后,用增加的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與原來的每股收益比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則說明該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應當計人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后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例35一4】某上市公司20×7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25 500萬元,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10000萬股,年內普通股股數未發生變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發行40 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為2%,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后12個月以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即轉股期為發行12個月后至債券到期日止的期間。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稅率為25%
假設不具備轉換選擇權的類似債券的市場利率為3%。公司在對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確認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了分拆。20×7年度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40 000 X2%=800(萬元)
負債成分公允價值=800÷(1+3%)+800÷(1+3%)2+40800÷(1士3%)3=38 868.56(萬元)
權益成分公允價值=40 000-38 868.56=1131.44(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凈利潤=38 868.56×3%×(1-25%)=874.54 (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40 000/10=4000(萬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874.54/4 000=0.22 (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
稀釋每股收益=(25 500+874.54)/(10 000+4 000)=1.88(元)
認股權證是指公司發行的、約定持有人有權在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按約定價格向本公司購買新股的有價證券。股份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股份期權持有人對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權,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對于盈利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具有稀釋性。對于虧損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凈虧損,但增加普通股股數,從而導致每股虧損金額的減少,實際上產生了反稀釋的作用,因此,這種情況下,不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對于稀釋性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無需調整分子凈利潤金額,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驟調整分母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一)假設這些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已經行權,計算按約定行權價格發行普通股將取得的股款金額。
(二)假設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股票,計算需發行多少普通股能夠帶來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額。
(三)比較行使股份期權、認股權證將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相當于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作為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的凈增加。也就是說,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行權時發行的普通股可以視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價發行,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加,既沒有稀釋作用也沒有反稀釋作用,不影響每股收益金額;另一部分是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無對價發行,企業可利用的經濟資源沒有增加,但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增加,因此具有稀釋性,應當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
(四)將凈增加的普通股股數乘以其假設發行在外的時間權數,據此調整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分母。
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的計算,理論上應當包括該普通股每次交易的價格,但實務操作中通常對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價格進行簡單算術平均即可。股票價格比較平穩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盤價作為代表性價格;股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代表性價格。無論采用何種方法計算平均市場價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原計算方法不再適用。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
【例35-5】某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50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1250萬股,該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場價格為4元。20×7年1月1日,該公司對外發行250萬份認股權證,行權日為20×8年3月1日,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行權日以3.5元的價格認購本公司1股新發的股份。該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
計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00/1 250=0.4(元)
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250-250X3.5÷4=31.25(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500/(1 250+31.25)=0.39(元)
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中規定的回購價格高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與前面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計算思路恰好相反,具體步驟為:
(一)假設企業于期初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夠的資金來履行回購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則假設企業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足量的普通股。該假設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價發行普通股,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額不變。
(二)假設回購合同已于當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約定的行權價格回購本企業股票。
(三)比較假設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假設回購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作為凈增加的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再乘以相應的時間權數,據此調整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分母數。
【例35一6】某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40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1000萬股。20×7年3月2日,該公司與股東簽訂一份遠期回購合同,承諾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價格回購其發行在外的240萬股普通股。假設,該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每股市場價格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
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240 X5.5÷5-240=24(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400/(1 000+24x10/12)=0.39(元)
企業對外發行不同潛在普通股的,單獨考察其中某潛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釋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潛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時可能恰恰變為反稀釋作用。例如,某公司先后發行甲、乙兩種可轉換債券(票面利率和轉換價格均不同),甲債券導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為1.5元,乙債券導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為3.5元,假設基本每股收益為4元。如果分別考察甲、乙兩種可轉換債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兩種債券都具有稀釋作用。并且,由于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其稀釋作用越大,甲債券的稀釋作用大于乙債券。然而,如果綜合考察甲、乙兩種可轉換債券,先計人甲債券使得每股收益稀釋為3.1元,若再計人乙債券則使得每股收益反彈為3.4元,因此,乙債券在這種情況下不再具有稀釋作用,不應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
為了反映潛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釋作用,應當按照各潛在普通股的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稀釋程度根據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情況下,將增加的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金額。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每次發行的潛在普通股應當視作不同的潛在普通股,分別判斷其稀釋性,而不能將其作為一個總體考慮。通常情況下,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排在前面計算,因為其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凈利潤。
對外發行多項潛在普通股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步驟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一)列出企業在外發行的各潛在普通股。
(二)假設各潛在普通股已于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確定其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當期凈利潤的影響金額??赊D換公司債券的假設轉換一般會增加當期凈利潤金額;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的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當期凈利潤。
(三)確定各潛在普通股假設轉換后將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值得注意的是,稀釋性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假設行權后,計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數不是發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數,而應當是其中無對價發行部分的普通股股數。
(四)計算各潛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斷其稀釋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潛在普通股稀釋程度越大。
(五)按照潛在普通股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將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分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分步計算過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計入的潛在普通股具有稀釋作用,應當計人稀釋每股收益中;反之,則表明具有反稀釋作用,不計人稀釋每股收益中。
(六)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額即為稀釋每股收益。
【例35一7】某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3 75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12 500萬股。年初已發行在外的潛在普通股有:(1)認股權證4800萬份,行權日為20×8年6月1日,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行權日以8元的價格認購1股本公司新發股票。(2)按面值發行的五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50 000萬元,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為2.6%,轉股價格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8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3)按幣值發行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100 000萬元,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為1.4%,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為12元,年度內沒有認股權證被行權,也沒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被轉換或贖回,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和權益成份的分拆,且債券票面利率等于實際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 750/12 500=0.3(元)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1)假設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計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
表35-1
凈利潤增加 |
股數增加 |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
順序 | |
認股權證 |
- |
1 600① |
- |
1 |
2.6%債券 |
975② |
4 000③ |
0.24 |
3 |
l.4%債券 |
1050④ |
10 000⑤ |
0.11 |
2 |
①4 800-4 800×8÷12=1 600(萬股)
②50 000X2.6%×(1-25%)=975 (萬元)
③50 000/12.5=4 000(萬股)
④100 000Xl.4%×(1-25%)=1050 (萬元)
⑤100 000/10=10 000(萬股)
由此可見,認股權證的稀釋性最大,票面年利率為2.6%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稀釋性最小。
(2)分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
表35-2
凈利潤 |
股數 |
每股收益 |
稀釋性 | |
基本每股收益 |
3 750 |
12 500 |
0.3 |
|
認股權證 |
0 |
1 600 |
||
3 750 |
14 100 |
0.27 |
稀釋 | |
1.4%債券 |
1050 |
10 000 |
||
4800 |
24 100 |
0.20 |
稀釋 | |
2.6%債券 |
975 |
4 000 |
||
5775 |
28 100 |
0.21 |
反稀釋 |
因此,稀釋每股收益為0.20元。
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發行能夠轉換成其普通股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不僅應當包括在其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而且還應當包括在合并稀釋每股收益以及投資者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
【例35一8】甲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48000萬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潤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40 000萬股,持有乙公司80%的普通股股權。乙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21 60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9000萬股,該普通股當年平均市場價格為8元。年初,乙公司對外發行600萬份可用于購買其普通股的認股權證,行權價格為4元,甲公司持有其中12萬份認股權證,當年無認股權證被行權。假設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間沒有其他需抵銷的內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對乙公司投資時,乙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一致。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21 600/9000=2.4(元)
②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600-600×4÷8=300(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21 600/(9 000+300)=2.32(元)
(2)合并每股收益
①歸屬于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母公司凈利潤=48 000(萬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計算中的子公司凈利潤部分=2.4X 9 000 X 80%=17 280(萬元)
基本每股收益=(48 000+17 280)/40 000=1.63(元)
②子公司凈利潤中歸屬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 X 9 000 X80%=16 704(萬元)
子公司凈利潤中歸屬于認股權證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300 X12/600=13.92(萬元)
稀釋每股收益=(48 000+16 704+13.92)/40 000=1.62(元)
(一)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和并股
企業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或并股等,會增加或減少其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但并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這既不影響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源,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即意味著同樣的損益現在要由擴大或縮小了的股份規模來享有或分擔。因此,為了保持會計指標的前后期可比性,企業應當在相關報批手續全部完成后,按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上述變化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例35一9】某企業20×6年和20×7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665萬元和770萬元,20X6年1月1日發行在外的普通股400萬股,20X6年4月1日按市價新發行普通股80萬股,20×7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6年12月31日總股本480萬股為基數每10股送3股,假設不存在其他股數變動因素。20×7年度比較利潤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如下:
20×7年度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400+80+144) X12/12=624(萬股)
20×6年度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400 Xl.3X12/12+80×1.3X9/12=598(萬股)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770/624=1.23(元)
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65/598=1.11(元)
(二)配股
配股在計算每股收益時比較特殊,因為它是向全部現有股東以低于當前股票市價的價格發行普通股,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按市價發行股票和無對價送股的混合體。也就是說,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與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導致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增加的同時,卻沒有相應的經濟資源流入。因此,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應當考慮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將這部分無對價的送股(不是全部配發的普通股)視同列報最早期間期初就已發行在外,并據以調整各列報期間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為此,企業首先應當計算出一個調整系數,再用配股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數乘以該調整系數,得出計算每股收益時應采用的普通股股數。
每股理論除權價格=(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價值總額+配股收到的款項)÷行權后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
調整系數=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價值÷每股理論除權價格
因配股重新計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調整系數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配股前發行在外普通
股股數×調整系數×配股前普通股發行在外的時間權重+配股后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例35-10】某企業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9600萬元,20×7年1月1日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為4000萬股,20X7年6月10日,該企業發布增資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7年6月30日(股權登記日)所有登記在冊的老股東配股,配股比例為每5股配1股,配股價格為每股5元,除權交易基準日為20X7年7月1日。假設行權前一日的市價為每股11元,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為2.2元。20×7年度比較利潤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如下:
每股理論除權價格=(11×4 000+5X800)÷(4 000+800)=10(元)
調整系數=11÷10=1.1
因配股重新計算的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1.1=2(元)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9 600÷(4 000 X1.1X6/12十4 800 X6/12)=2.09(元)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企業向特定對象以低于當前市價的價格發行股票的,不考慮送股因素。雖然它與配股具有相似的特征,即發行價格低于市價。但是,后者屬于向非特定對象增發股票;而前者往往是企業出于某種戰略考慮或其他動機向特定對象以較低的價格發行股票,或者特定對象除認購股份以外還需以其他形式予以補償,因此,倘若綜合這些因素,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可以視為不存在送股因素,視同發行新股處理。
不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編制比較財務報表時,各列報期間中只要有一個期間列示了稀釋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報期間均應當列示稀釋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額與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每股收益有關的下列信息:(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計算過程。(2)列報期間不具有稀釋性但以后期間很可能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3)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企業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企業如有終止經營的情況,應當在附注中分別持續經營和終止經營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是對我國原來有關每股收益計算與披露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完成的,新準則與原規定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一) 考慮潛在普通股的影響,增加了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要求
原規定中無論全面攤薄每股收益還是加權平均每股收益的計算,實際上都近似于每股收益準則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只是在是否考慮發行在外普通股時間權重上有所不同。這兩項指標都沒有考慮潛在普通股的影響,沒有要求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新準則要求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期權等潛在普通股對每股收益的影響,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二) 增加重新計算的要求,提高了每股收益指標前后期的可比性
原規定沒有重新計算的要求,新準則規定企業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或并股等情況下應當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三) 由表外披露改為表內列示
原規定要求每股收益在表外披露,新準則規定企業在利潤表中應當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金額,同時在附注中披露有關每股收益計算的進一步詳細信息。
首次執行日后,企業應當按照新準則的規定計算和列報以前期間的每股收益